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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7
唐律『同姓不婚』條考證 - [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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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卷十四载:“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此条本出自『同姓不可为婚』之条。在否定了同姓之间成婚的可能后,又扩大了其否定的范围,即有亲属尊卑关系者亦不可以成婚。然而这点并非等到唐代才有所规定,在独尊儒术的汉代,亦有了相关的礼制规定:“外属小功以上,亦不得娶也。以春秋传曰:讥娶母党也。” (《白虎通》卷十嫁娶“论同姓外属不娶条”)
然而在有唐一代的历史上,皇室之混乱局面大家早有耳闻。其中,若唐太宗娶徐坚长姑为充容,却娶充容妹为婕妤。(见《旧唐书》卷一〇二徐坚传)据向淑云、王寿南之考证,至少有18例之多。(见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此时,不得不对唐律本身所谓效用问题产生疑问。
那么,我们不妨先从本条的成立原因上加以了解。首先见《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永徽二年九月。纪王慎等议堂姨母之姑姨、及堂姑姨父母之姑姨、父母之姑舅姊妹婿、姊妹堂外甥、虽并外姻无服、请不为婚。诏可之。先是,御史大夫李乾祐奏,言郑州人郑宣道,先聘少府监李元乂妹为妻, 元乂妹即宣道堂姨,元乂情不合请罢婚,宣道经省陈诉,省以法无禁判,许成亲。于是纪王慎等,因此有议云。”
由是可见,此条永为后法即来源于郑宣道娶堂姨事件。究其事件全貌,今天已然不得知晓,但是却可从李乾祐之奏言知其大略。
据《全唐文》卷一〇六李乾祐“外属不得通婚奏”:“郑州人郑宣道。先聘少府监主簿李元义妹为妇。即宣道堂姨。元义先虽执迷。许其婚媾。后以情礼不合。请与罢婚。 宣道经省陈诉。以法无此禁。判许成亲。何则同堂姨甥。虽 则无服。既称从母。何得为婚。又母与堂姨。本是大功之服。 大功之上。礼实同重。况九月为服。亲亦至矣。子而不子。辱以为妻。名教所悲。人伦是弃。且堂姑堂姨。内外之族虽别。 而父党母党。骨肉之恩是同。爱敬本自天性。禽兽亦犹知 母。岂可令母之堂妹。降以为妻。从母之名。将何所寄。古人 正名远别。后代违道任意。恐寖以成俗。然本属无服。而尊 卑不可为婚者。非止一条。请付群官详议。永为后法。”
考其出处,可见于《通典》卷六十礼典嘉礼“外姻无服尊卑不通婚议” 。然在《通典》记载中,可见其时间为“大唐永徽元年”,而上奏者为“御史大夫李乾祐”。同时在宋人所编撰《册府元龟》中卷六一六亦有同类记载。然其时间并不确切,只道曰“永徽初”,上奏者仍为李乾祐。然而主人公之名却是李玄乂。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据《旧唐书》卷七十六载,李乾祐时为御史大夫。又《全唐文》卷一六〇载“永徽初擢御史大夫。”同时,据《册府元龟》卷六一二知,永徽元年至永徽二年,高宗令长孙无忌对律令重加删定。惟恰此时,方可入得《唐律》,否则当为令也。所以,永徽元年的时间应当是真实的。其次,究其上奏者来看。李乾祐,于新、旧唐书皆无传记。而尽在《全唐文》有一小传“乾祐。雍州长安人。贞观初为殿中侍御史。历治书侍御史。 永徽初擢御史大夫。出为邢魏沧三州刺史。入为司刑太常伯。坐漏禁中语免官。”然究其家族,似不可考。再次,考其事件主角之一李元义。(按:《通典》为李元义,而《册府元龟》则为李玄乂,有唐一代,文字并不完全确定,又玄与元相通,义与乂相同,本文以李元义来表示。)李元义于新旧唐书中亦无传记,也正因为此,关于李元义的探讨仅限于《通典》上此条的记载。然《嘉定镇江志》卷十四唐润州刺史李元义,可知其出身:“元义父名行师,行师兄名大师,大师子名延寿。”或言元义与延寿为堂兄弟也。又見《新唐書》卷七十二上“宰相世系二上”:“玄乂,润州刺史。”其父“行师,邛州刺史、虞部员外郎。”
而延寿者,正是开唐以来鼎鼎有名的李延寿。新、旧唐书中皆有其传记,然比较而言,新唐书较为详尽:“李延寿者,世居相州。贞观中,累补太子典膳丞、崇贤馆学士。以修撰劳,转御史台主簿,兼直国史。初,延寿父大师,多识前世旧事,常以宋、齐、梁、陈、齐、周、隋天下参隔,南方谓北为‘索虏’,北方指南为‘岛夷’。其史于本国详,佗国略,往往訾美失传,思所以改正,拟春秋编年,刊究南北事,未成而殁。”(《新唐书》卷一二〇·列传第二十七令狐德棻·李延寿)然《旧唐书》中对其出身还有更进一步的记载“本陇西著姓”(见《旧唐书》卷七十三·列传第二十三)由据《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可知,李延寿出自陇西李氏之姑臧大房。而其承父志,修史曰十六年。后转御史台主簿。恰近乎永徽元年矣!
接下来再看事件的另一主角郑宣道。此人于新、旧唐书中也无传记。然考《新唐书》“宰相世系五上”载,“宣道,雍州司法参军”。于此,可加以猜测,郑宣道者即为此“宣道”。又由“法曹、 司法参军掌律、令、格、式,鞫狱定刑,督捕盗贼,糺逖奸非之事,以究其情伪,而 制其文法。赦从重而罚从轻,使人知所避而迁善远罪。”(见《唐六典》卷三十)读之前文,“宣道经省陈诉。以法无此禁。判许成亲。”一个熟悉律令的司法参军,自然可以肯定“法无此禁”。自汉以来即以有的礼制规定,若非熟识律令者,不可能如此肯定。考其郑氏,实为荥阳郑氏,其祖为郑晔,后魏建威将军,南阳公。(见《新唐书》“宰相世系五上”)
荥阳郑氏,非一般之豪族。作为山东士族,其地位甚至要高于李唐皇室。也正因如此,士族大家的问题是李唐皇室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自唐高祖开始,便对山东诸姓有了一定地重视,而其采用的方式则是通过与非此类士族通婚的方式来获取团队的力量。然而,到了太宗时期,似乎已经不满于相与抗衡的情况,而想通过国家强制力以达到重新勘定士族顺序的目标。故而令高士廉修《氏族志》,成书100卷。《唐会要》对此事做了详尽的概述:“贞观十二年正月十五日.修氏族志一百卷成。上之。先是,山东士人,好自矜夸,以婚姻相尚,太宗恶之,以为甚伤教义。乃诏礼部尚书高士廉、御史大夫韦挺、中书侍郎岑文本、礼部侍郎令狐德棻、及四方士大夫谙练族姓者,普索天下谱谍,约诸史传,考其真伪,以为氏族志。以崔干为第一等。书成。太宗谓曰,我与山东崔卢家,岂有旧嫌也。为其世代衰微,全无官宦人物,贩鬻婚姻,是无礼也。依托富贵,是无耻也。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我今定氏族者,欲崇我唐朝人物冠冕,垂之不朽。何因崔干为一等,列为第三等。合二百九十三姓,千六百五十一家,分为九等,颁于天下。”(《唐会要》卷三十六氏族)
在此之后,唐太宗于贞观十六年再发诏书:“十六年六月诏。氏族之盛。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俗。或乖德义之风。名虽着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自号膏粱之冑。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贬其家门。受屈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族。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惟此敝风。未能尽变。自今已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各合典礼。知朕意焉。其自今年六月禁卖婚。”(《唐会要》卷八十三嫁娶)
传统婚姻史研究者常常将此作为买卖婚的证据,然而实质上来讲,应当是山东士族通过聘礼为屏障,用以阻隔与其他非士族的通婚可能。然也正如其所言,士族相与通婚,必然使得士族的地位与权力得以巩固。相应的,皇权便受到了限制。或由此可看出,唐律制定不僅僅是由其所謂“一準乎禮”,更重要的是來自于政治上的考量。或許僅僅自從禮的層面去探求法律就顯得單薄了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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